双峰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双政通〔2024〕1号)
2024-12-26 15:36:21          来源: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李娟 |          浏览量:17525

为巩固县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整治成果,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倡导新风尚,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现就县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中心城区下列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

(一)县城区所有社区(居委会)辖区;

(二)永丰街道辖区:镜坪、和塘、城关、颜家、天青、文星、城中、复兴、城北、红旗、五里、光辉、园艺、城西、绍塘、犁头、茅坪、横塘、一心、诸家、城东、新垅、东华社区全境,井元、钟鼓社区北环线以南区域。

(三)金开街道辖区:金开、土乔、桑园、印泉、东塘、宋

江、大埠、谢泥塘、四安等9个社区全境;双峰高新区所有企事业单位区域;洪星、檀金、同来、炭山、塘星等5个村依照村规民约、参照中心城区禁燃工作,实施禁燃。

二、县城中心城区禁燃区以外的下列地点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以下简称“禁燃点”):

(一)车站;

(二)加油站、煤气站、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粮油棉布等重要物资生产储存场所(仓库)等重要防火区以及特级防火单位等;

(三)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重要会议(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体育馆、歌舞厅、大型商城(商场)等公共场所;

(五)大型广场等人员密集区;

(六)殡仪馆;

(七)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

三、禁燃区、禁燃点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倡导村(社区)等基层组织通过制定或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形式移风易俗,推行禁燃。

四、在县城中心城区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县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公安局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经许可的,按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规定种类的烟花爆竹。

五、严禁在县城禁燃区范围内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部门依法查处。

六、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查处:

(一)在禁燃区、禁燃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立案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依法立案查处。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后,不清理或不及时清理燃放废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四)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执行以上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七、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劝阻、制止、举报。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6833330(县城管执法局)、6821377(县应急管理局)。

九、本通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双政通〔2022〕1号同时废止。

双峰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9日

责编:李娟

来源: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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